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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我们爱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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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公边/武警] 海警队伍转隶武警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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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5 13:5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五叶枫 发表于 2018-7-5 11:39
我感觉还是以海警为主体的海警、公安、行政执法组合体最好。
大部分舰船(特别是带炮的武装舰船)归海警 ...

各专业执法人员~海警部队文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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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5 16:21 | 只看该作者
llgg89 发表于 2018-7-5 13:56
各专业执法人员~海警部队文职人员

2018年是武警现役转文职的第一年,不知道传说中的海警文职人员是怎么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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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5 16:40 | 只看该作者
llgg89 发表于 2018-7-5 13:56
各专业执法人员~海警部队文职人员

与各部门怎个关系?又怎么个协调?不太好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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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6 09:30 | 只看该作者
攻击波 发表于 2018-7-5 12:11
请正确引用我的原话,我的原话是武警海警总队属于授权性执法主体,武警部队和武警海警总队是两个截然不同 ...

武警海警总队接受军委领导,是军事单位。
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执法权和刑事执法权,公安部是国务院下属的政府机构,不是军事机构。之前的公安现役是按照军事化管理的公安,隶属公安部,具有公安部门相应的执法权无所非议。
将刑事执法权授予军事单位是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的事情,而你列出的三类都是行政执法主体,跟刑事执法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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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6 09:3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我们爱科学 于 2018-7-6 09:36 编辑
攻击波 发表于 2018-7-5 12:11
请正确引用我的原话,我的原话是武警海警总队属于授权性执法主体,武警部队和武警海警总队是两个截然不同 ...

法律是可以修改的,可以通过修法合法化。扣这些东西没啥意思。
但使用部队对内执法,尤其是部队对内行政执法,这不是一个可持续的常态。


部队的职能更多是对外维护国家安全,对内承担应急任务。而常态下对内不承担有偿服务、不承担行政机关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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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6 09:33 | 只看该作者
五叶枫 发表于 2018-7-5 11:39
我感觉还是以海警为主体的海警、公安、行政执法组合体最好。
大部分舰船(特别是带炮的武装舰船)归海警 ...

目前在机构改革部门重组,有些东西等尘埃落地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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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6 09:49 | 只看该作者
llgg89 发表于 2018-7-5 13:56
各专业执法人员~海警部队文职人员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村农业文化旅游海关公安都涉及

且等且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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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6 10:27 | 只看该作者
我们爱科学 发表于 2018-7-6 09:33
目前在机构改革部门重组,有些东西等尘埃落地再说。

谢谢兄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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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6 11:36 | 只看该作者
攻击波 发表于 2018-7-5 12:11
请正确引用我的原话,我的原话是武警海警总队属于授权性执法主体,武警部队和武警海警总队是两个截然不同 ...

你的解释不对,武警部队与武警海警总队数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连武警部队都不是行政单位,其下属的海警总队也照样不是行政单位,只是被赋予了执法的职权。

你首先也要分清楚什么叫做:行政主体,这个主体的概念也不是能乱用的。中国的行政主体一定是隶属于国务院,才叫做行政主体。非国务院隶下的部门一旦获得执法、行政的权利只能叫做赋予了相关职权,与行政主体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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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6 11:38 | 只看该作者
攻击波 发表于 2018-7-5 12:11
请正确引用我的原话,我的原话是武警海警总队属于授权性执法主体,武警部队和武警海警总队是两个截然不同 ...

宪法永远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条文都不能违背宪法,否则其法律地位的存在就不成立。而我国宪法明确界定了行政部门与非行政部门之间的界限,那就是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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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6 11:43 | 只看该作者
我们爱科学 发表于 2018-7-6 09:30
法律是可以修改的,可以通过修法合法化。扣这些东西没啥意思。
但使用部队对内执法,尤其是部队对内行政 ...

不,现实执法与实践中,真正出乱子的就是这些你认为没意思的东西。连最基本的权利、责任、属性都没有划分清楚,实际执行操作过程中就一定会出现问题,而且是严重的问题。

连组织框架存在的合理性都没理顺,又怎么可能具备有效的运作能力。

至于法律可以修改,的确可以改,但那可不是今天觉得不对劲,明后天就能改,起码需要数年的时间。在组织设计与职能划分的时候,就必须将这些东西理顺,你想再改可没你想象的那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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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6 13:1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我们爱科学 于 2018-7-6 13:28 编辑
muxingyu123 发表于 2018-7-6 11:43
不,现实执法与实践中,真正出乱子的就是这些你认为没意思的东西。连最基本的权利、责任、属性都没有划分 ...

要按照你的思路,就不会出现目前部队对内行政执法的情况了。

部队是对最高军事机关负责,不对最高行政机关负责。这支万人总队以后由行政执法产生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归谁管,谁来监督这支万人总队的执法?
消防等公现怕是心中省略50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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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7 01:07 | 只看该作者
我们爱科学 发表于 2018-7-6 13:18
要按照你的思路,就不会出现目前部队对内行政执法的情况了。

部队是对最高军事机关负责,不对最高行政 ...

别真把中国当成帝国、独裁了,监督自有各级监察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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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7 05:3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muxingyu123 发表于 2018-7-6 11:36
你的解释不对,武警部队与武警海警总队数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连武警部队都不是行政单位,其下属的海警总 ...

如果海警总队授权性执法主体的身份不能落实的话,那么还有第三种身份可以套用,即委托性执法主体。即由各行政执法机构依照人大的决定制定相关法规将执法权委托给海警总队(中国海警局)。按照目前的情况,委托性执法主体可以不是行政单位,比如大量存在的执法事业单位。
但是委托性执法主体的有个问题在于这个执法主体不能以独立身份去承担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假如被执法的当事人要走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那就得起诉委托这项权限的行政单位了。
举个例子,假如国家海洋局将某项执法权限委托给中国海警局,当事人就只能起诉国家海洋局而不是中国海警局。这种模式对海警局来说也有好处,就是我只管专心执法就好,有问题你们都给我兜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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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7 06:1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我们爱科学 发表于 2018-7-6 13:18
要按照你的思路,就不会出现目前部队对内行政执法的情况了。

部队是对最高军事机关负责,不对最高行政 ...

如果对部队执法不放心,那就采用我前面说的第三种模式,即委托执法。各个委托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执法规章制度来约束执法行为。放心了,条条框框就少点。问题多了,就多搞点条条框框来约束。总之,对别人不放心那就得自己多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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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7 07:4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muxingyu123 于 2018-7-7 07:50 编辑
攻击波 发表于 2018-7-7 05:38
如果海警总队授权性执法主体的身份不能落实的话,那么还有第三种身份可以套用,即委托性执法主体。即由各 ...

换个角度想,举个例子,中央军委命令某部队去收复某某被他国占领的我国领土,难道这支部队还要承担因使用武力对当地造成的破坏的法律责任吗?

当武警部队隶属中央军委之后,其性质就已经定性了。既脱离的军方体系,也脱离的公安、行政体系,可以认为其拥有一套全新的组织运作模式,完全不可以用原有的军队模式、行政模式去套用。我说过,咱们肯定不会知道其具体是如何划分权责的,恐怕基层的武警官兵到目前都未必深刻了解了自己转属后有了什么变化。具体的,恐怕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我的理解是,武警部队,发展到现在才真正成为了隶属于最高首脑机关的内卫部队。武警部队目前的属性既不是军队、也不是警察、更不是行政部门,而是完全独立于上述体系的内卫部队,内卫部队这四个字使武警部队已经完全独立形成了一套全新的运作体系。其地位已经超过以往,已经与解放军、行政部门、司法体系在隶属上的平级(注意看,是指隶属上,都是隶属最高领导层)。说句直白点的,都可以理解为没有赋予特务属性(这个东西当然不能轻易给,否则那还不翻天了,中国目前就没有特务属性的机构,中共是最厌恶这个东西的,不可能自己再搞出来这玩意)的现代版锦衣卫。

就说日本海保,咱先不说其主张合法性的问题,就说运作机制,每每中国海警船进入钓鱼岛,其首相官邸的情报联络室就会升格成官邸对策室。从这点就能看出,日本对海警的运作机制是,遇到突发事件时,日本海保将可以直接对首相官邸负责,从最高领导层那里接到指令。而中国的这次改革直接就将武警部队隶属于党中央、中央军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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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7 07:58 | 只看该作者
攻击波 发表于 2018-7-7 06:11
如果对部队执法不放心,那就采用我前面说的第三种模式,即委托执法。各个委托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执法规章制 ...

我觉得连委托执法的属性都不是,而是被赋予了全新不同于以往各运作体系的职责。就像国务院一旦工作失误,谁负责任?当然是最高领导层承担决策失误的责任。而国务院负责下面各部委的责任。

既然隶属军委、党中央,出了问题,当然党中央对武警部队高层的问题负责任,下面的人由武警高层负责任。

至于提到监督职能谁承担,当然是检察院、法院等司法体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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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7 08:02 | 只看该作者
攻击波 发表于 2018-7-7 06:11
如果对部队执法不放心,那就采用我前面说的第三种模式,即委托执法。各个委托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执法规章制 ...

内卫部队,这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运作体系,只不过中国成立到现在一直就没有这个东西,隶属于解放军的武警还是解放军不是完全的内卫,那是代行内卫职责。就像过去的海洋局代行海警职责一样。

而这一次,国家下定决心组建了内卫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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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7 08:15 | 只看该作者
攻击波 发表于 2018-7-7 06:11
如果对部队执法不放心,那就采用我前面说的第三种模式,即委托执法。各个委托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执法规章制 ...

内卫这个词,在中国历史上没什么好名声,历朝历代的内卫各个嚣张跋扈,因为那个内卫所保卫的是封建皇帝的最高统治地位,是专门的特务机构(这个东西轻易赋予绝对失控,没有任何例外,CIA、摩萨德都俨然成了独立王国)。而武警这个内卫,所保卫的是国土、人民的安全。

但是有一点是确定的,内卫不受行政体系、军队体系的制约,其领导者是最高决策层也就是党中央,其监督者是国家的司法监督体系。

说什么赋予执法权、行政权之类,那是你们都太小看现在武警的地位了,根本不需要被行政、执法部门赋予什么权利,其成立的时候就被赋予了一定的权限,这个权限肯定既有行政方面、也有执法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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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7 14:5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我们爱科学 于 2018-7-7 15:05 编辑
muxingyu123 发表于 2018-7-7 01:07
别真把中国当成帝国、独裁了,监督自有各级监察体制。

监察体制?受理针对行政执法的行政复议的是监委/纪委?你可拉倒吧。把监察(纪检)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监督混为一谈。
不是谈法律吗?这就是法律。

难不成还要最高军事机关给这支万人总队单独开口?最高军事机关也要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咯?
另外,回头查查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挺有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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