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类推进综合行政执法 适应“多规合一”改革试点需要,从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管实际出发,分类推进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内综合行政执法,建立陆地、海洋统筹衔接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一)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围绕“多规合一”管控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专业要求适宜,在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执法问题较为突出的行政处罚职权,纳入全市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1.在“多规合一”管控方面,落实《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关于加强各类生态空间和开发空间管控的要求,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管控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涉及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市区两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包括: (1)国土部门对非法转让、占用使用、破坏土地资源,违法勘查、开采、破坏、转让矿产资源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城乡违法建设,以及开发建设活动违法侵占、破坏风景名胜、历史文化空间资源的行政处罚权。 (3)林业部门对违法使用林地、湿地、盗伐滥伐毁坏林木(包括海防林)、违法使用野外用火等破坏林地保护空间的行政处罚权(限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外的区域行使)。 (4)水务部门对违法侵占、破坏江河、湖泊、水库、水土保持等空间的处罚权,以及对违法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河道非法采砂等的行政处罚权。 (5)水务、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在饮用水源地非法设置、改建排污口,非法进行项目建设、生产生活等破坏、污染饮用水源地保护空间的行政处罚权。 (6)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非法设置固体废弃物倾倒、堆放、储存场所、设施,侵占、破坏、污染土地、林地、农田、江河湖泊、风景名胜区等空间资源的行政处罚权。 (7)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对侵占、破坏城市绿地空间、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空间、市政设施空间、城市地下空间,以及燃气、电力、通讯、公路等基础设施空间廊道的行政处罚权。 2.在城市管理方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的部署,相对集中以下处罚权到市区两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包括: (1)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园林、林业部门对妨害城镇园林绿化、名木古树、市政公用设施(含城乡供水、排水设施设备、液化石油气管理)等市政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2)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对妨害道路、公路、桥梁等城镇交通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妨害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权,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装修噪声、建筑施工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焚烧秸秆落叶、燃放烟花爆竹、存放煤炭煤渣煤灰砂石灰土、销售煤炭水泥石灰、运输装卸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4)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非法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等污染物,在城市道路、临街公共场所从事车辆维修、清洗,以及规模化以下禽畜养殖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权。 (5)工商部门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6)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3.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三亚市人民政府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批复》(琼府函〔2004〕91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三府〔2005〕184号),明确相对集中以下处罚权到市区两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包括: (1)行使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三轮车、摩托车非法营运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无卫生许可证的流动饮食摊点和无证流动行医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海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乱倒垃圾、乱排污、破坏生态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再生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生猪屠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农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道路两旁售卖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市区内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公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人行道违章停放侵占道路影响通行的行政处罚权。 4.以上职责根据省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调整意见按程序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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