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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公边/武警] 江苏海警职能包括开展渔业执法和保护海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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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0 08: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我们爱科学 于 2016-10-20 09:06 编辑

人民网盐城10月19日电 “这个执勤点真不错!离码头近,出警几分钟就能到现场,而且采取联调机制,真是既方便、又人性化,以后我们不管在海上还是陆上遇到困难、发生纠纷就可以到这里来处理了。”10月19日,一位渔民在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刚投入试运行的“江苏海警射阳执勤点”门口发出了这样的感慨。

10月18至20日,江苏海警邀请中国海警局,东海分局和省法制办、省高院、省检察院以及边防、渔政等单位和部门,在江苏盐城召开“江苏海警贯彻涉海司法解释,加强海上维权执法专题研讨会”和“江苏海警执勤点建设现场观摩暨海上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推进会”。会上,江苏海警总队筹备组组长陆俊峰强调:江苏海警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一是“规范执法新依据”,即全面加强新涉海司法解释在海警执法执勤上的应用和对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营造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二是“新增海警执勤点”,即新建成的盐城射阳执勤点和连云港赣榆执勤点将开始试运行,有效充当海警大队一线执法执勤工作的抓手,更容易切近群众、掌握情报、利于工作;三是“实行海陆联调机制”,即由地方政府主导建立“海陆联调”委员会,海警和涉海管理部门、公检法、边防以及沿海乡镇党委政府共同参与,通过各单位和部门的职能优势,尽快解决矛盾纠纷,通过这三项举措将掀起江苏海上执法工作的新篇章,将更加规范用法、高效执法,并更加便捷和人性化为民服务。

据这个支队祁建庚参谋长介绍:江苏海警这次执法规范是依据今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两项司法解释而开展的,支队各级高度重视新涉海司法解释,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条文,针对新涉海司法解释要求,及时调整执法思路,精准对接主旨要义,切实将新涉海司法解释贯彻落实到执法工作中。

“就在会议前几天,江苏海警射阳执勤点刚刚调处一起因新旧涉海司法解释有异而引起的纠纷事件,当日接警后几分钟时间民警就迅速赶到现场,由于民警的及时赶到和耐心劝导,控制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给双方的损失都降到最低。”该支队侦查队白超队长介绍说。“据办案民警了解,之前渔船民遇到海上矛盾纠纷要么很久才能处理完,要么嫌麻烦不了了之,很多都是因为不清楚要到渔政、海事或是港监还是海警大队等职能部门办理而耽搁时间,有的是因为海警大队离渔业码头相对较远,很多渔民不愿意来回折腾去处理,还有些案件都是公安等其他职能部门接警后转交过来的,周转也浪费一些时间,所以诸多因素给调处纠纷带来了很多麻烦。现在有了海警执勤点,把办公场所设置在码头、渔业场所和渔船民居住较近的地方,让执法警力前移,启用‘海陆联调机制’,海警协同地方政府,和公安、渔政、边防等涉海部门协同执法,有效解决了以往的诸多问题,受到了警民的一致好评。”

“我支队目前有四个大队,除海警一大队与支队机关同驻苏州太仓外,其余的海警二、三、四大队均单独驻扎在江苏南通、连云港、盐城三个沿海地级市,支队四个大队协同承担江苏全省954公里海岸线、15.4万平方公里黄海海域及长江口水域的“维权、执法、服务”职能,可谓“点多、线长、面广”。根据今年前三季度接出警情况分析来看,在总的143起接警中,各类纠纷警情89起,其中因渔船和养殖船争夺作业引发的纠纷达32起、因滩涂养殖区划界不清引发的纠纷19起、非正常死亡事故引发的纠纷有14起,其他类24起。从支队岸线布防来看,和目前严峻的海上执法形势特别是矛盾纠纷态势是严重不匹配的,因此,亟需加强海上巡逻监管力度,增强海上见警率,增加岸线执勤点,充实海上案件陆上调解机构力量。”江苏海警支队王景春支队长指出。

这次两个会议邀请的涉海、涉法的职能部门多,针对性强,贴近实战,内容也比较丰富,有海警人员介绍海警具体职能和近年来执法基本情况,有省法制办、省高院和检察院等专家学者专门对涉海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分析,也有渔政、海事等海上执法单位的经验介绍和遇到的困难问题交流研讨,还有与会代表参观海警执勤点、执法办案场所等活动,理论的学习交流和实地的观摩演示,与会人员纷纷表示:这种关于海上执法综合性研讨会议不仅在江苏属于首次召开,在全国也是比较超前的,特别是江苏海警在海上执法工作的新思路和新举措,定会在全国起到一定的示范效应,值得推广和借鉴。

据介绍,江苏海警具体职能包括:担负全省954公里海岸线、15.4万平方公里黄海海域及长江口水域的执勤巡逻,依法在海上实施船舶治安管理,查处海上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打击偷渡、走私、贩枪、贩毒、抢劫等犯罪活动,防范打击境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黑社会组织从海上对我国的渗透破坏活动,开展海上渔业执法,规范海上生产作业秩序,保护海洋环境,积极策应江苏沿海大开发战略,努力为全省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海上治安环境。(苏红锋 戴振国)


http://legal.people.com.cn/n1/2016/1019/c42510-287918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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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0 09:0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我们爱科学 于 2016-10-20 09:05 编辑

根据公安部武警学院学报2016年3月第32卷第3期《关于中国海警海上综合执法依据的法学思考》的文章:

首先,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必须要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依据。
上述结论是根据 2015 年 5 月 1日生效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得出的。该法第 2 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做出的行政行为。
因此,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是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各种公务组织,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 由此观之,规章以上的法律规范才能作为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依据。有人可能认为,中国海警组建前所依据的规章以上法律规范而获得的行政主体资格应当得到继承,由新组建的中国海警局以其名义独立行使。
这种理解是不妥当的,因为规章以上的法律规范赋予的行政执法主体已经发生了变化。
例如,1994 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赋予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工商总局、海关总署五个部门对“三无”船舶的没收、处罚权限。因此,现在的中国海警无权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行使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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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0 12:24 | 只看该作者
江苏就一个副师级的海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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