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昌市海洋执法局主要 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府办〔2018〕4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省驻文昌各有关单位: 《文昌市海洋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编委批准,现予印发。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海洋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 为推进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实现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府〔2017〕19号)和《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统一调整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部门名称的通知》(琼编〔2017〕61号)精神,整合我市涉海行政执法力量,设置文昌市海洋执法局,在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加挂文昌市海洋执法局牌子,负责全市海洋执法工作。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实现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府〔2017〕19号)精神,落实《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关于加强海域海洋功能区域规划管理,保护重要海洋生态资源的要求,弥补有关部门因缺乏海洋装备而出现的监管空白,在海洋与渔业领域现有全部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集中下列涉海处罚事项至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文昌市海洋执法局): 1.国土部门对非法占用、破坏土地资源(限无人岛内行使),非法勘探、开采、破坏海洋矿产资源涉及的行政处罚权; 2.旅游部门对非法开展海上观光旅游涉及的行政处罚权。 文体、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涉海行政处罚权,及水务部门对非法向外省出售河砂的行政处罚权,先开展联合执法,待条件成熟后再分类予以整合。 (二)划入的职责 将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办理的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渔船进出港签证,对渔业船舶船员进行考试,办理职务船员证书和普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书,检验本市大中型、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等行政职能划入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文昌市海洋执法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拟定全市海洋执法相关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受理有关违反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与投诉,查处违法案件。 (四)组织全市有关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的专项整治和重大执法活动。 (五)参与研究拟定全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负责实施全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行使非法侵占破坏海域、海岛、海底电缆类的行政处罚权。 (七)负责行使污染、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物类的行政处罚权。 (八)负责行使渔港、渔船、船员管理秩序类的行政处罚权; (九)负责行使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十)负责行使侵占破坏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类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法勘探、开采、破坏海洋矿产资源类行政处罚权。 (十二)行使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企业、团体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招徕、组织旅游者海上观光旅游活动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海洋执法局)拟增设内设机构执法处理室。 主要职责:负责把握市海洋行政执法大队执法方向、政策性法规、指导执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大队行政处罚听证案件、受理行政案件应诉工作;负责大队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审查、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执法文书的审核、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负责大队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四、人员编制 核定文昌市海洋执法局行政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由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兼任;副局长2名,分别由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2名副局长兼任。科员5名,其中增加行政编制1名,从市预留行政编制中调剂,所需其他行政编制从市海洋与渔业局中调剂解决。 五、附 则 本规定由文昌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文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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