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全面落实中央深改任务。巩固围填海管控、海岸线保护、海域海岛有偿使用等改革成果,健全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制度,逐级分解管控和保护目标,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地方监管措施。推动“湾长制”纳入中央深改任务。深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创新优化监管方式和办事流程。
二是加快8个重点领域调整改革步伐。结合“十九大”新精神、新任务,本着“边设计、边实施”的思路,细化时间表,建立责任制,狠抓部署落实,确保调整到位、改革见效。
三是推动重大涉海战略规划的实施。开展“十三五”海洋规划评估,着手“十四五”海洋规划预研,制定海洋信息化三年行动计划。启动全国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推进辽宁、河北、天津、山东和浙江5个省级规划试点。
助力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推动海洋经济向更高质量发展
一是提高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能力。以共享统计数据、畅通企业直报、调阅行政记录等方式,不断丰富监测数据来源,深化对海洋经济发展质量、结构和效益等的评估。
二是丰富海洋经济管理的政策工具。开展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的中期评估,持续推动海洋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调整用海用岛门槛、用好资源价格杠杆、明确环境税费成本等手段,优化海洋资源配置。推动海水淡化规模化应用和海水利用产业健康发展。
三是提升海洋创新驱动能力。强化海洋基础科学研究,提高原始创新能力和应用水平,组建海洋科技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继续组织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海洋能专项,努力推动海洋环境安全保障、深海工程、海水和海洋能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关键技术取得突破。
四是加快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统筹用好国家财政专项资金,以鼓励海洋经济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加速海洋产业集聚发展、促进海洋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为导向,推动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建立健全示范区政策支持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开展首批8个海洋经济创新示范城市考核,推进第二批7个示范城市建设。
践行人海和谐共生理念 加快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一是完善海洋空间管理制度。修订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海洋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开展新一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岛保护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工作,研究制定海域空间用途管制办法,探索建立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
二是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取消区域建设用海、养殖用海规划制度,已批准的,停止执行。强化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硬约束,原则上不再审批一般性填海项目,年度计划指标主要用于保障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同意的重大建设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国防建设等4类用海,且不再分省下达。实施围填海“空间”限批和“用途”限批,加强围填海的事中事后监管。
三是强化海域管理和海岸线保护。制定海域使用权转让等管理办法。施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开展海域价格监测、海域资源资产化管理试点。沿海省(区、市)要制定自然岸线保护年度计划,将自然岸线保有率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指标,不达标的省(区、市)一律不得新申请用海。
四是加强海岛保护与管理。在浙江、广东开展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试点,建立开发利用后评估制度。发布首批海岛保护名录。创建“和美海岛”,开展海岛生态和发展水平评价、海岛物种登记、领海基点岛礁修复试点,加强海岛岸线保护。
五是打好海洋污染防治攻坚战。在渤海等重点海域率先建立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建立“湾长制”配套制度和标准。实施近岸海域水质考核制度,实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上排污许可制度,研究建立海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编制实施海洋垃圾(微塑料)防治国家行动计划。
六是加大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发布实施《海洋生态红线监督管理办法》。围绕生态保护和权益维护,新划定一批海洋保护区,持续开展海洋保护区专项检查。制定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及技术标准,建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全面深化依法治海实践 完善海洋督察长效机制
一是推动重点领域海洋立法。完善《海洋基本法》草案,加快推进南极立法。修订《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制定和完善《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配套制度。
二是深化国家海洋督察工作。完善海洋督察工作机制,打造海洋督察专业队伍。抓好首轮海洋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开展围填海专项督察“回头看”,确保督察问题整改到位,对3个——4个省(区、市)开展例行督察。
三是加强海洋行政执法。围绕海岸线保护、围填海管控、“湾长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等重点,强化行政执法。组织开展“海盾2018”“碧海2018”、北戴河海洋环境保护、无居民海岛保护、深海大洋行政执法、渔业执法等专项行动,实现重大用海项目执法检查全覆盖。
四是规范海洋行政权力运行。开展法治海洋建设实施情况阶段性评估。研究编制海洋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深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开展海洋领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海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
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 务实推进蓝色伙伴关系
一是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规划》并召开海上合作论坛,举办海上丝绸之路海洋空间规划国际论坛,加强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沟通与协作。提出“中国—东盟蓝色经济圈”倡议,与俄罗斯等北极国家共建“冰上丝绸之路”。
二是加强双边多边海洋合作。完成与欧盟及有关国家构建蓝色伙伴关系的磋商并推动协议签署,组织召开海洋垃圾防治国际研讨会,积极促成召开中非蓝色经济部长级论坛。推动落实《平潭宣言》和《国际蓝色产业联盟倡议》。拓展与中东欧、南美和加勒比地区、南太岛国合作。全面提升在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国际协定政府间谈判中的话语权,积极参与深海、极地、海洋垃圾、海洋酸化、海洋脱氧、海洋保护区等热点议题的国际规则制定。
拓展海洋新疆域 完善极地大洋工作布局
一是强化极地综合管理和业务化体系建设。统筹科研业务和行政管理,建立极地综合管理体系。实施南北极观监测骨干工程,建设极地综合立体观测监测系统和信息平台。持续开展极地业务化观测监测和科研调查,开展北冰洋公海区域渔业资源调查,加快新建保护区选划工作。积极推进南极罗斯海新建站建设,做好新建考察船的建设工作,与重点国家建立极地领域双边战略协调机制,举办“北极圈大会”中国论坛。在极地科学研究、后勤保障等方面,合理引导企业参与。
二是加强深海大洋事务管理和业务化工作。强化对深海大洋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提升我国深海进入、探测和开发能力。继续推动深海法的实施,做好国际海底合同区资源勘探开发、新资源探矿与公海保护区调查、深海环境监测与保护。推动实施“蛟龙探海”工程,加快建设国家深海基地南方中心、深海样品馆、深海综合观测业务化示范系统,建造大洋勘探工程船和深海高效综合调查船。启动蛟龙号业务化作业,推进“潜龙二号”技术升级与应用,完成“海龙三号”和“潜龙三号”海试。
强化科研业务支撑能力 全面提升公益服务水平
一是加强观测监测监视能力。加快推进“一站多能”“一中心多基地”建设,在海区构建集观测、监测、调查、保障于一体的离岸综合业务体系。推进全球海洋立体观测网、国家海洋环境实时在线监控系统、近岸雷达目标监视监测系统建设。针对微塑料、低氧区、海水酸化、海洋放射性污染等开展业务化监测。继续开展海域、岸线、海岛动态监视监测,推进全国无居民海岛基本要素和南海珊瑚礁生态监测。
二是提高调查与支撑保障能力。优化国家海洋调查船队构成,强化调查船时共享。启动南海中南部常态化标准断面调查。发射3颗海洋卫星,加快海洋卫星地面站和数据分发服务中心建设。加大海洋标准制修订和实施力度,编制实施海洋标准计量走出去行动计划。
三是提升海洋预报智能化水平。强化数值计算、信息化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海洋预报应用。近岸海洋预报细化至县级海域,从站点预报向网格化预报转变,研发逐时风暴潮海浪预警产品。持续做好厄尔尼诺预测,强化海平面及海岸侵蚀变化监测和评估。运行好南中国海海啸预警系统。
四是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继续深化海洋防灾减灾体制机制改革,开展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划定,构建海洋灾害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和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开展裂流预警和减灾服务试点。持续推动海洋综合减灾试点示范,建设海洋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升海洋灾害风险预警能力,健全海洋生态灾害及重大突发事件在线监控与风险评估平台。修订海洋灾害应急预案,进一步提升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完善海洋灾情统计调查制度。
五是加快海洋信息化进程。进一步完善海洋信息化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海洋信息化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全面完成网络整合,实现全网贯通。继续开展数据整合,建设国家海洋大数据应用平台。全面开展业务系统整合,建设海洋政务信息系统,构建海洋综合监管平台。推进“智慧海洋”工程实施。